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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科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

来源:部门用户 发布时间:2019年11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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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促进我局信息采集、保密、审核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、及时性、准确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、市有关规定,特制定的制度。
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,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,必须进行预先审核。

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,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安全性。

第三条 凡在内主流媒体(报纸、电视、电台)上刊登、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,要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。

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。各部门、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,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,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,由政府门户网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发布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。

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:   

(一)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。

(二)本单位负责人审核,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时效性、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。    

(三)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,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。

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,必须上报委、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委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。

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,以备查阅。部门或单位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。

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,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,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相违背的信息,不得制作、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,不得发布虚假信息。

第九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、木马等程序,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。

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,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。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、泄密、引发负面影响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,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,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,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。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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